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1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150號原 告 許庠疄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富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已繳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