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年度南簡字第1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 年度南簡字第1228號原 告 進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閨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歐淑勤及被告鄧志鵬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000 元,應繳裁判費3,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