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258號
- 原告
- 宏益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樑
- 訴訟代理人
- 凃偉銘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柯河山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柯河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
0 元,應繳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0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本
院已定於民國108 年11月18日下午2 時8 分許,於本院第26法庭
行言詞辯論程序,請遵期繳費,逾期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並取消庭期,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