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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1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
    羅郁棣
  • 法定代理人
    李國樑

  • 原告
    宏益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258號原   告 宏益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樑 訴訟代理人 凃偉銘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柯河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柯河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應繳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本院已定於民國108 年11月18日下午2 時8 分許,於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請遵期繳費,逾期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取消庭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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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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