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1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羅郁棣
- 法定代理人李國樑
- 原告宏益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258號原 告 宏益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樑 訴訟代理人 凃偉銘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柯河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柯河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應繳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本院已定於民國108 年11月18日下午2 時8 分許,於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請遵期繳費,逾期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取消庭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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