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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347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張麗娟

原告
史明華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宏儒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國欽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耀竣全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

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92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原告僅繳

納4,520元,尚不足5,61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

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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