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347號
- 原告
- 史明華
- 訴訟代理人
- 蘇清水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魏宏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國欽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耀竣全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
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92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原告僅繳
納4,520元,尚不足5,61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