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1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2 日
- 法官張麗娟
- 原告史明華、與被告耀竣全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347號原 告 史明華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宏儒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國欽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耀竣全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原告僅繳 納4,520元,尚不足5,61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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