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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49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張桂美

原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被告
加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榮華
被告
鄭榮正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展光律師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 樓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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