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1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512號原 告 李三元 被 告 東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愍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新臺幣10,900元之訴 訟費用,該項裁定已於108年12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35頁),而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本院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77號卷第39-43頁、本院 卷第5、6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