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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533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游育倫

上訴人
即原告
南昌鋼模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炳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儀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3月26日本院108年度南簡字第1533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雖誤用被告部分敗訴,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之聲明,惟可知其意思係對原判決駁回其訴部分提起上訴,故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41,407元【計算式:198,611-57,204】,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法 官 游育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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