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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30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張玉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300號

原告
安得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青山
訴訟代理人
吳秀芬
被告
承圓消防設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承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7月23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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