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356號

返還委任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劉秀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356號

原告
紹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采蘋
訴訟代理人
李家鳳律師
被告
冠晶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維
訴訟代理人
陳錦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委任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前揭法條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106年9月21日簽定勞動法令制度輔導暨常年顧問聘任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由原告聘任被告為常年企業管理暨勞動法令顧問,由被告提供企業管理勞動法令方面之專業服務並接受原告諮詢,以維護原告權益。兩造約定聘任期間自106年9月21日起至107年9月20日止,計1年,並約定委任報酬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惟被告於系爭契約簽定後,並未履行系爭契約第3條、第4條所定之部分事項,且經要求履約,被告仍遲未辦理,原告因而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54條之規定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同時為解除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並依民法第259條第1項、第2項請求被告返還已支付之委任報酬30萬元及自107年9月21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等語。然依兩造簽立之系爭契約第8條約定:「(合意管轄)雙方因本契約有關事項涉訟時,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調字卷第22頁),足認兩造就雙方間有關系爭契約相關事宜將來若涉訟乙節,已預先合意約定管轄法院,且觀諸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亦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則揆諸前揭法條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兩造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自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從而,本件兩造間因系爭契約所生之爭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以本院為系爭契約所約定之履行地為由,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因被告依法並無聲請本院移轉管轄之權利,爰依職權以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法 官 劉秀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方婉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