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43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43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鵬勝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上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趙守文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10日本院108年度南簡字第43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93,688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14,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