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46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463號
- 原告
- 宋武鴻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炫鋒金屬有限公司、方
昱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炫鋒金屬有限公司、方昱棋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000 元,應繳裁判費52
,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1,98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