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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46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羅郁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463號

原告
宋武鴻
被告
炫鋒金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方昱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繳足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4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 份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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