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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48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游育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483號

原告
神農家族健康舖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王美煌
原告
禾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黃趙傳
原告
禾康中藥事業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王美雁
原告
農馬實業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蔡裕宏
原告
永櫟興業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賴耀輝
被告
中迪和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庭於民國108 年2 月25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庭南簡補字卷第37至55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 件及本院答詢表、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 份在卷可考(見本庭南簡補字卷第57至69頁),揆諸上開說明,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法 官 游育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原告                  │送達日期      │
│號│                      │              │
├─┼───────────┼───────┤
│1 │神農家族健康舖有限公司│108 年3 月4 日│
├─┼───────────┼───────┤
│2 │王美煌                │同上          │
├─┼───────────┼───────┤
│3 │禾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2 月27 日│
├─┼───────────┼───────┤
│4 │黃趙傳                │同上          │
├─┼───────────┼───────┤
│5 │禾康中藥事業有限公司  │108 年3 月5 日│
├─┼───────────┼───────┤
│6 │王美雁                │同上          │
├─┼───────────┼───────┤
│7 │農馬實業有限公司      │108 年3 月4 日│
├─┼───────────┼───────┤
│8 │蔡裕宏                │同上          │
├─┼───────────┼───────┤
│9 │永櫟興業有限公司      │108 年2 月27日│
├─┼───────────┼───────┤
│10│賴耀輝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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