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483號原 告 神農家族健康舖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美煌 原 告 禾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趙傳 原 告 禾康中藥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美雁 原 告 農馬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裕宏 原 告 永櫟興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賴耀輝 被 告 中迪和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庭於民國108 年2 月25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庭南簡補字卷第37至55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 件及本院答詢表、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 份在卷可考(見本庭南簡補字卷第57至69頁),揆諸上開說明,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林彥丞 附表: ┌─┬───────────┬───────┐ │編│原告 │送達日期 │ │號│ │ │ ├─┼───────────┼───────┤ │1 │神農家族健康舖有限公司│108 年3 月4 日│ ├─┼───────────┼───────┤ │2 │王美煌 │同上 │ ├─┼───────────┼───────┤ │3 │禾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2 月27 日│ ├─┼───────────┼───────┤ │4 │黃趙傳 │同上 │ ├─┼───────────┼───────┤ │5 │禾康中藥事業有限公司 │108 年3 月5 日│ ├─┼───────────┼───────┤ │6 │王美雁 │同上 │ ├─┼───────────┼───────┤ │7 │農馬實業有限公司 │108 年3 月4 日│ ├─┼───────────┼───────┤ │8 │蔡裕宏 │同上 │ ├─┼───────────┼───────┤ │9 │永櫟興業有限公司 │108 年2 月27日│ ├─┼───────────┼───────┤ │10│賴耀輝 │同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