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6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658號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被 上訴人 大台南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林作樞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 年10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可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108 年11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15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