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8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簡字第822號原 告 陳建雄即金展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律師 被 告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768,833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87,823 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持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載之11紙支票(下稱系爭支票),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8,768,833 元,經原告於如附表所示提示日提示後,均無法兌現,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本金及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及被告公司登記查詢資料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視同自認該事實,依上開證據,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從而,本院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l 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87,823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陳鈺翰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 │ 票面金額 │ 票據號碼 │ 發票日 │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 │ │ │ │(新臺幣) │ │ │ │ │ ├──┼────┼──────┼─────┼───────┼───────┼───────┤ │1 │維銘工業│3,000,000元 │AE0000000 │107年7月20日 │107年7月31日 │107年7月31日 │ │ │有限公司│ │ │ │ │ │ ├──┼────┼──────┼─────┼───────┼───────┼───────┤ │2 │維銘工業│99,750元 │ND0000000 │107年8月15日 │107年8月15日 │107年8月15日 │ │ │有限公司│ │ │ │ │ │ ├──┼────┼──────┼─────┼───────┼───────┼───────┤ │3 │維銘工業│800,000元 │AE0000000 │107年9月8日 │107年10月4日 │107年10月4日 │ │ │有限公司│ │ │ │ │ │ ├──┼────┼──────┼─────┼───────┼───────┼───────┤ │4 │維銘工業│2,950,000元 │AE0000000 │107年9月20日 │107年10月4日 │107年10月4日 │ │ │有限公司│ │ │ │ │ │ ├──┼────┼──────┼─────┼───────┼───────┼───────┤ │5 │維銘工業│36,225元 │AE0000000 │107年9月30日 │107年10月4日 │107年10月4日 │ │ │有限公司│ │ │ │ │ │ ├──┼────┼──────┼─────┼───────┼───────┼───────┤ │6 │維銘工業│500,000元 │QD0000000 │107年10月5日 │108年6月6日 │108年6月6日 │ │ │有限公司│ │ │ │ │ │ ├──┼────┼──────┼─────┼───────┼───────┼───────┤ │7 │維銘工業│600,000元 │AE0000000 │107年10月10日 │108年6月6日 │108年6月6日 │ │ │有限公司│ │ │ │ │ │ ├──┼────┼──────┼─────┼───────┼───────┼───────┤ │8 │維銘工業│61,320元 │AE0000000 │107年10月15日 │107年10月15日 │107年10月15日 │ │ │有限公司│ │ │ │ │ │ ├──┼────┼──────┼─────┼───────┼───────┼───────┤ │9 │維銘工業│68,775元 │AE0000000 │107年11月15日 │108年6月6日 │108年6月6日 │ │ │有限公司│ │ │ │ │ │ ├──┼────┼──────┼─────┼───────┼───────┼───────┤ │ │維銘工業│52,763元 │AE0000000 │107年12月15日 │108年6月6日 │108年6月6日 │ │ │有限公司│ │ │ │ │ │ ├──┼────┼──────┼─────┼───────┼───────┼───────┤ │ │維銘工業│600,000元 │KX0000000 │108年1月15日 │108年6月6日 │108年6月6日 │ │ │有限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