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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9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團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
    王鍾湄
  • 法定代理人
    蘇俊豪

  • 上訴人
    友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953號上 訴 人 友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俊豪 訴訟代理人 李正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人山旅運社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團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9 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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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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