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9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團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953號上 訴 人 友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俊豪 訴訟代理人 李正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人山旅運社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團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9 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