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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簡字第98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張玉萱

原告
永誠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述亷
訴訟代理人
胡倧豪
被告
莊詠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陸仟貳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報考湖南中醫藥大學針灸推拿學,就入學及在學期間等相關服務事宜,於民國103年11月14日與原告訂立契約,約定被告應繳納包含中醫遠距研習費、入學輔導費、在學期間輔導費等費用予原告,惟被告尚有餘款新臺幣(下同)306,261元未清償。爰依兩造間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合約書影本(見本院卷第17至27頁)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6,26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4月1日(見本院卷第61頁公示送達公告)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3,31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六、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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