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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聲字第1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楊雅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聲字第1號

聲請人
陳吳秀芳
相對人
吳中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本院107年度南簡字第1116號判決為假執行執行名義,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執字第5701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強制執行聲請人之財產。惟聲請人已對本院107年度南簡字第1116號判決提起上訴,爰請求裁定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準此,法院裁定停止執行,自以聲請人已合法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為必要,倘不符合前開要件,即無由准許停止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固已對本院107年度南簡字第1116號判決提起上訴,此據聲請人提出民事上訴暨上訴理由狀可憑,惟對本案判決提起上訴尚非停止執行之法定事由,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聲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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