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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2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吳金芳

原告
鄧鳳招
原告
孫瑞璘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秉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益豐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6,400 元,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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