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37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吳欣璇即崧鈺工程行、吳欣璇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39,9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