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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許嘉容

  • 原告
    徐清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38號原   告 徐清木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久循環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久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炯蒿、被告許志男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力久公司、許志男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民國107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被告力久公司應給付原告25萬元,及自107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前開聲明 、之訴訟標的皆不相同,揆諸上揭規定,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之,即45萬元(計算式:200000+250000=45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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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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