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38號原 告 徐清木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久循環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久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炯蒿、被告許志男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力久公司、許志男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民國107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被告力久公司應給付原告25萬元,及自107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前開聲明 、之訴訟標的皆不相同,揆諸上揭規定,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之,即45萬元(計算式:200000+250000=45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