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59號原 告 廖沛汝即廖芝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嘉珅、何宗翰、新發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