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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75號

確認出資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張桂美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衣筑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欣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陳欣穗對被告衣筑有限公司出資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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