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75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被告
- 衣筑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欣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陳欣穗對被告衣筑有限公司出資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