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80號原 告 伍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銘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石飛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39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