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張季芬
- 原告蔡佳宸即黃蔡月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94號原 告 蔡佳宸即黃蔡月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益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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