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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游育倫

原告
神農家族健康舖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王美煌
原告
禾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黃趙傳
原告
禾康中藥事業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王美雁
原告
農馬實業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蔡裕宏
原告
永櫟興業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賴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3,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968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法 官 游育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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