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吳金芳
- 原告陳宜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43號原 告 陳宜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繳納裁判費2,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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