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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51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張季芬

原告
大統灌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仁邦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信煌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84,524元【計算式:(15,800元×323.78㎡)+(15,800元×25.36㎡)=5,684,52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張季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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