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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5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王鍾湄

原告
宗德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興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保源即長順彩藝玻璃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3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王鍾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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