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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林勳煜

  • 當事人
    劉修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83號原   告 劉修銘 劉憶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名即永記煙燻滷味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劉修銘新臺幣(下同)40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本票返還原告,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為90萬元【計算式:40萬元+50萬元=90萬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吳佩芬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票面金額│ 到期日  │ │  │   │      │      │(新臺幣)│     │ ├──┼───┼──────┼──────┼────┼─────┤ │ 1 │劉俊銘│107年8月18日│CH634431  │ 50萬元 │ 未載  │ │  │劉憶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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