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83號
- 原告
- 劉修銘
劉憶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名即永記煙燻滷味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
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劉修銘新臺幣(下同)40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本票返還原告,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為90萬元【計算式:40萬元+50萬
元=90萬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附表:│├──┬───┬──────┬──────┬────┬─────┤│編號│發票人│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票面金額│ 到期日 ││││││(新臺幣)││├──┼───┼──────┼──────┼────┼─────┤│ 1 │劉俊銘│107年8月18日│CH634431│ 50萬元 │ 未載│││劉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