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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95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王鍾湄

原告
南昌鋼模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炳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儀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61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法 官 王鍾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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