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49號
- 原告
- 紹光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采蘋
- 被告
- 冠晶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子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委任費用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茲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4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委任費用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茲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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