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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49號

返還委任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谷鴻

原告
紹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采蘋
被告
冠晶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委任費用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茲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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