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62號原 告 大台南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作樞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