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吳金芳
- 原告林志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90號原 告 林志泓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俊仁即育誠企業社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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