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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
    田玉芬

  • 原告
    全青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91號原   告 全青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月鳳  住同上 程威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上 上列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清福  住同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仰桂  住同上 被   告 黃文香  住臺南市○○區○○里○○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文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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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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