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91號原 告 全青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月鳳 住同上 程威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上 上列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清福 住同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仰桂 住同上 被 告 黃文香 住臺南市○○區○○里○○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文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