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勞小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田幸艷
- 法定代理人葛納森
- 上訴人謝睿鴻
- 被上訴人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勞小字第11號 上 訴 人 謝睿鴻 被上 訴 人 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納森 訴訟代理人 賴宏宗 周宜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17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第436條之3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9年10 月21日裁定限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27日送達,惟上訴人迄未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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