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勞小字第7號

給付違約賠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勞小字第7號

原告
三恒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葉翠雲

上列原告對被告VUONG QUOC TRINH(王國呈、越南籍)請求給付違約賠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當事人書狀,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第2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應由囑託法院函請外交部辦理。前項送達,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其送達之通知及裁判書類,仍應以我國文字製作,惟如囑託外國管轄機關為送達者,應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除民事訴狀可由當事人附譯本外,關於法院之裁判書類得附主文譯本。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2項為送達者,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及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給付違約賠償金事件,被告為越南人,且查其現在國外,有入出境資料在卷可稽,是被告現住居所不明。茲因本件被告為越南國人,且住所不明,是為訴訟之進行,原告自應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文件,供本院送達被告,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被告VUONG QUOC TRINH(王國呈)之國外送達地址。
  2.民事起訴狀、言詞辯論通知書及送達證書之越南譯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勞小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