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聲字第10號
- 聲請人
- 江茂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年度南小字第26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9年度南小字第26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09年3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2 、3 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就本院109年度南小字第266號案件提起再審,是有調閱該案全部審理期日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爰依法聲請交付民國109年3月6日、同年4月8日、5月1日、6月17日及7月15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南小字第266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明瞭其法律上權益之理由,是請求交付109 年3 月6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至聲請人另請求交付109年4月8日、109年5月1日、109年6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部分,前業經本院分別於109年5月9日以109 年度南小聲字第6號裁定、於109年11月23日以109年度南小聲字第9號裁定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有該二裁定在卷可按,聲請人得持上開二件准許之裁定,於繳納費用後取得所需之上開法庭錄音光碟,此次再行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屬重複聲請,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難認有理,另109年7月15日係宣判期日,並非審理期日,且當事人均已表明不到庭,本院僅公告主文,並無開庭,亦無法庭錄音,聲請人該部分之聲請,亦無從准許,均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