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補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3 日
- 當事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李正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352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王治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明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