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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74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張家瑛

原告
名成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杰霖
訴訟代理人
邱冠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明中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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