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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119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陳谷鴻

原告
林盟振
被告
敬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汝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主營業所位於臺中市○○區○○路○段○○○號,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管轄,原告卻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臺南簡易庭起訴,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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