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消小補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蔡雅惠
- 原告王奕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消小補字第5號原 告 王奕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一佳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40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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