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57號
- 原告
- 蔡水朝
- 代理人
- 吳孟桓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穎律師
- 被告
- 品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竹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81年3月11日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核屬因債權之擔保,而系爭土地總價額為3,759,02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即系爭土地之價額大於上開擔保債權額之總額,揆諸上開規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予以核定為2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附表: ┌──┬─────────┬─────┬──────┬────┬──────┐ │編號│土 地 標 示 │土地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權利範圍│價 額 │ │ │ │(平方公尺)│ │ │ │ ├──┼─────────┼─────┼──────┼────┼──────┤ │ 1 │臺南市歸仁區六甲段│198.89 │18,900元/㎡ │ 全部 │3,759,021元 │ │ │957地號土地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