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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
    潘明彥

  • 當事人
    群菲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97號原   告 群菲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鮑佩瓊 訴訟代理人 顏宏律師 郭群裕律師 林世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擎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潘明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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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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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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