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72號
- 原告
- 邱彩嘉
- 原告
- 邱麗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邱文櫻
- 被告
- 鈺倢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峻鴻
- 被告
- 黃品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遷讓交付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0號房屋予原告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600元(即該屋之課稅現值);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積欠之水、電費共1,908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至原告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積欠之租金140,000元及自109年1月17日起至遷讓該屋之日止,按月給付28,000元部分,依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2,508元(計算式:90,600+1,908=92,5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