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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42號

減少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許嘉容

原告
李唐列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許嘉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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