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498號
- 原告
- 日寶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正霖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麗禎即祐豊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鄭麗禎即祐豊企業社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6,34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