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6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60號
- 上訴人
- 段耀宇
- 被上訴人
- 國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超群
- 訴訟代理人
- 劉永敏
杜俊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民事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可明。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109年9月16日裁定命其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