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206號
- 原告
- 柯裕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昇億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南簡字第206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昇億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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