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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8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86號

原告
郭鈞瑜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蔡志祥即瓏豐庭園式景觀餐廳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3,8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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